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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环保验收之验收程序及环评报告编写工作指引

发布:2019-03-29 14:54,更新:2010-01-01 00:00

一、验收时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

惠州市***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其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企业自主验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修改完成前,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由进行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需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环评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

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工作组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三,完成验收报告,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

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建设单位根据验收工作组意见整改完善,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同时书面向市***报送公示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公示的内容如下:

1.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向社会主动公开竣工日期

2.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进行调试的,应在调试前,向社会主动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3.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4.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 建设单位应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版验收报告及其电子版送所在地县、区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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